第四十六条 贷款银行、保证人未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缴存单位、贷款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成都公积金中心等有关个人和单位在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公积金贷〔2019 ]1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通知》(成公积金〔2019]27号)同时废止 。
第四十九条 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发生调整的,从其调整 。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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