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二手房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
第十八条 受委托银行负责借款人信息的维护及逾期三个月以内的催收工作,担保机构负责抵押物的管理和不良贷款诉讼 。
第十九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致使公积金中心决定提前终止合同的,担保机构应当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处置抵押物所得用于二手房贷款清偿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高陵、长安、户县、周至、临潼、阎良、蓝田可以根据各自当地房管部门二手房交易政策,在本操作规程上做相应调整 。
【西安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西安公积金贷款买二手房政策】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西房金发[2006]10号)废止 。本操作规程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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