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学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
第十六条学院年度招生专业和专业考试内容通过招生简章发布 。
第十七条学院接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 。
第十八条咨询、联系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E-mail:zsb@tjcm.edu.cn电话:022-24160044(兼传真)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四经路9号邮编:300171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十九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根据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应征入伍的新生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相关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
第二十条新生报到时,按照国家招生工作规定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专业复核,审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审核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出,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依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音乐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天津音乐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
第二十二条新生一律缴费上学,本科学费标准:艺术与科技专业12000元/学年,其他专业15000元/学年 。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对品学兼优学生进行奖励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按照财政部教科文司、教育部财务司、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随录取通知书寄送)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市市区学生实行走读,本市郊县及外省市学生提供住宿,收取住宿费 。住宿费标准:1000元/生/学年 。
第二十四条学生入学后使用的乐器除大型乐器、钢琴、竖琴外均应自备,确有困难者可向学院申请租赁 。
第二十五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音乐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我院学位相关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只适用于本年度本科招生工作 。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天津音乐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凡以前我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
第二十九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咨询内容仅供考生和家长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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