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就医地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凭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就医购药,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医保服务协议结算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 。
第三十五条 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每日自动生成日对账信息,实现参保地、就医地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和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的三方对账,做到数据相符 。原则上,参保省应每日完成当日结算信息对账,每月3日前完成上月所有结算费用的对账 。如出现对账信息不符的情况,省级经办机构应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提请国家级经办机构协调处理 。
第三十六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在参保人员发生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后3日内将医疗费用明细上传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参保地经办机构可查询和下载医药费用及其明细项目 。
第三十七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在次月20日前完成与定点医药机构对账确认工作,并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按时将确认的费用拨付给定点医药机构 。
第三十八条 就医地对于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过程跨自然年度的,应以出院结算日期为结算时点,按一笔费用整体结算,并将医疗费用信息传回参保地 。参保地根据本地跨年度费用结算办法,可以按一笔费用整体结算;也可以计算日均费用后,根据跨年度前后的住院天数,将住院医疗费用分割到两个年度,确定基金和个人费用分担额度 。
第三十九条 跨省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按照就医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进行费用审核,对发生的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就医地医保服务协议约定予以扣除 。
第四十条 各统筹区要支持参保人员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后合理的退费需求,提供隔笔退费、跨年退费和清算后退费服务 。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后,因结算网络系统、就诊凭证等故障导致无法直接结算的,相关医疗费用可回参保地手工报销,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参保地规定为参保人员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
第七章 费用清算
第四十二条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是指省级经办机构与省内各统筹区经办机构、外省(市)经办机构之间,确认省内、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划拨应付或接收应收清算资金 。各级在上解下拨清算资金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利息,哪级产生归哪级所有 。
第四十三条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清算,由省级经办机构与外省(市)据实划拨;省级经办机构将省内各统筹区在外省(市)发生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清算费用与外省(市)参保人在省内各统筹区发生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清算费用进行轧差清算 。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清算,由省级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省内各统筹区之间进行轧差清算 。
第四十四条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按月清算 。每月25日前,省级经办机构通过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查询下载相关跨省清算数据;每月26日后,我省异地就医子系统自动生成省内异地就医费用清算数据 。
第四十五条 每月27日,省级经办机构通过我省异地就医子系统生成省内各统筹区《河北省跨省异地就医基金清算通知单》和《河北省省内异地就医基金清算通知单》 。每月月底前,各统筹区经办机构通过我省异地就医子系统确认清算表 。
第四十六条 次月1日前,省级经办机构经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下载生成《河北省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和《河北省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收款通知书》,并提交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跨省异地就医清算资金;各统筹区经办机构根据我省异地就医子系统清算数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省内异地就医清算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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