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二 )


(十三)市委宣传部负责政策宣传,网信办、融媒体中心配合,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台、微信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政策宣传,曝光违规燃放行为,营造禁放的浓厚氛围 。
(十四)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加强内部人员管理,逐人签订“不燃放烟花爆竹保证书”,一经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情况,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
(一)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中 , 对不作为、慢作为、工作失职的各职能部门相关责任人 , 市禁放办将移交市纪委监委对有监管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问题突出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追责问责 。
(二)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及其他部门移交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线索,未依法处罚或降格处理的,市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
(三)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作为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同时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及成员综合量化考核内容 。
第六条 市禁放办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案件线索的,经查证核实后,视情况给予500元至30000元奖励,举报电话:110、2320506 。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9年7月4日实施的《定州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
【定州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烟花爆竹禁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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