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四 )


(五)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 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六)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
(七)私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迅速恢复交通,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七条?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2023年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2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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