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租赁合同遇有下列情形的自行终止:
(一)承租人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合同期满,承租人未提出续租申请或按规定不予批准续租的;
(三)因不可抗力情形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四)因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五)合同自行终止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 租赁合同终止或被解除前,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的函件通知,向承租人发放书面通知,承租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应将所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30日内退还运营管理单位并确保房屋及设施设备完好,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再次分配 。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退还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配合运营管理单位验收房屋设施设备,核实水、电、气表读数及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点交钥匙、水、电、暖卡等相关物品,结清租住期间的各项费用、租房保证金以及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双方确认无误后在《退房验收表》上签章确认 。运营管理单位退还租房保证金并于房屋收回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书面报送房屋退还情况 。
房屋整体分配给企业的,运营管理单位应要求企业派人到场共同办理腾退事项 。
第四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在收回承租人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定期将项目空置房源信息向社会公示,并结合腾退房源具体情况适时组织再次分配 。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 。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和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取消其保障资格,纳入住房保障失信人员名单,5年内不再受理其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承租人采取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责令限期退回,并按市场价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运营管理单位可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承租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各区县、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政府投资建设(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 。
相关经验推荐
- 玉米大垄双行窄行20公分 一垄双行玉米行距株距是多少
- 南京栖霞区2022公办学校入学摇号计划 栖霞区小学摇号 2021
- 橙子怎么挑选 橙子怎么挑选好吃的图片
- 通信查是什么 通信公司可以查到通话内容吗
- 广州公益性岗位补贴给单位还是个人的
- 广州天河区2022年网格员积分制入户遴选名单公示
- 白云区2022年网格员积分入户推荐人员名单及积分公示
- 2022年秋季芜湖经开区教资认定结果公示
- 2022年秋季南陵县教师资格认定公示时间+公示名单
- 繁昌区教育局 2022年下半年繁昌区教资认定公示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