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起支持省外参保人员在浙江异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二 )


统一异地就医备案变更及补办机制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 原则上在备案生效后3个月内不得申请变更 , 因退休安置地、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疫情等特殊情况 , 凭有关资料可申请变更;临时外出转诊人员 , 因病情需要 , 凭有关资料可申请变更 。参保人员在就医地出院结算前可按规定申请补办本次入院之日起的备案登记手续 , 异地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提供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自费结算出院的 , 可补办备案登记手续 , 具体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
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
统一实行就医地管理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统一管理 , 在医疗信息记录、绩效考核、医疗费用监控、待遇审核、总额预算、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员相同的服务和管理 , 并在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 。
规范异地就医结算数据信息上传
参保人员因故无法直接结算时 , 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应根据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采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 , 并将医疗费用明细、诊断等就诊信息及时上传 , 用于支持异地就医零星报销线上办理、费用核查等工作 。
健全异地就医
结算费用监控预警机制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 , 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费用运行监控 , 健全异地就医结算资金运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
此外 , 《通知》明确 , 浙江将通过做好跨省异地就医资金清算工作、加强省内异地就医结算资金管理等措施强化异地就医资金管理 。同时 , 通过强化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全业务全流程应用、推进系统优化完善、加强系统安全保障等举措提升医保信息化标准化支撑力度 。
【2023年起支持省外参保人员在浙江异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通知》强调 , 就医地医保部门要把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纳入日常监管、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工作范围 , 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行为 。做好违规扣款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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