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天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三 )

(一)机构签约 。培训机构(含企业,下同)与区人社局签订“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 。
(二)开班申报 。培训机构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向区人社局提出开班申请,按要求提交学员身份证明、鉴定条件等材料 。
(三)班期审核 。区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开班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培训机构按照教学计划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提出班期补贴申请 。
(四)补贴拨付 。区人社局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公示,按程序拨付培训补贴 。
第二十五条??生活费补贴按照以下程序经办:
(一)补贴申请 。培训结束后,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培训机构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生活费补贴申请 。
(二)补贴发放 。区人社局对申请人员身份、培训等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公示,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拨付给个人 。
第二十六条??安全技能培训补贴按照以下程序经办:
市人社局按年度对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的身份和取证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拨付取证个人 。
第二十七条??名师带徒培训补贴按照以下程序经办:
企业开展名师带徒培训,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后实施 。培训结束后,企业提出申请,由区人社局审核、汇总、公示后,按程序拨付师傅个人 。
第二十八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按照人员类别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列支 。
第二十九条??区人社局提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市人社局汇总并将下一年度补贴资金分配计划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社局提出的补贴资金分配计划,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确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
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由市人社局拨付至各区人社局 。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转移支付各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拨付区人社局 。
第三十条??市、区人社局应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对骗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培训机构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对违规发放的补贴资金,由区人社局追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
第三十一条?支持市级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提升服务能力,对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保养、日常运行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公共实训基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设施设备购置费支持 。
第三十二条?支持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水平,对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日常检查、绩效评价、第三方核查、职业培训工作宣传推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项目评审等给予经费支持 。
第三十三条??提升市级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服务能力和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水平等职业能力建设经费,可以从培训相关资金中列支 。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27年7月31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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