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职工所在单位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行业重点企业,且单位经过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3、其他经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情况 。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并已与本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2、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并已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
(二)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个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在本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住房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2、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
第八条 (申请方式 )
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受理常态化实施,区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区运营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审核工作 。区运营机构应当在本区设立受理窗口,受理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资格申请 。
第九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本市住房情况申报表,并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授权区住房保障机构和区运营机构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在“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网上业务平台”提出申请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窗口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
(三)本市户籍证明或《上海市居住证》;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劳动或工作合同;
(六)社会保险缴纳的证明;
(七)住房情况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单位申请的还需提供本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开户银行账号 。
上述申请材料可以在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现场提交,也可以按照“一网通办”、“全程网办”规定流程在网上提交;其中受理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
第十条(禁止同时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个人申请人和通过单位申请人申请入住的员工,不得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 。必须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完成(未通过)后,方可申请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等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 。
第十一条(受理)
区运营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材料齐全的,区运营机构受理窗口应当出具受理凭证(附有电脑系统自动生成的受理编号);对材料不齐全的,运营机构应当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
第十二条(审核)
受理后,区运营机构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工作,其中住房状况核查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实施 。核查期间区运营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及其工作单位征询相关情况,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经核查,认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区运营机构应当出具准入资格确认书;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核未通过的书面意见 。
第十三条(公示)
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区运营机构受区住房保障机构委托在区运营机构的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7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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