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 , 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 , 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 , 落实到具体地块 。
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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