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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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ナ袷滦形芰Γ?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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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徊榛裼形场⒆⑸涠酒泛蠹菔换敌形?,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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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ò耍┠炅湓?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 , 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ň牛┠炅湓?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 , 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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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
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
【宿迁哪些情况需要注销驾驶证 宿迁哪些情况需要注销驾驶证档案】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 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