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跨省流动的职工养老人员待遇领取政策

淮南跨省流动的职工养老人员待遇领取政策

淮南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养老待遇领取政策 。
一、养老待遇领取政策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 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 , 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淮南跨省流动的职工养老人员待遇领取政策】(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二、流动人员养老转移办理规定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 , 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 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 , 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 , 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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