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省级收养评估的具体事务由省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直接承担 。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 。
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 。收养评估小组应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的在编人员 。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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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橹菇∪? ,内部管理规范;
?。ㄈ┟挥形シā⑽ス婕锹迹?按规定进行年报或年检且年检合格;
?。ㄋ模┮滴穹段О缁岬鞑榛蚱拦溃?或具备评估相关经验;
?。ㄎ澹┯?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法律等专业背景或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且无违纪违法记录的专职评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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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工作应当选派2名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员实施评估 。承担收养能力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ㄒ唬┳袷乇C茉?nbsp;, 严格保守收养申请人隐私,未征得收养申请人同意 , 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泄露收养申请人个人信息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向收养申请人公开其他访谈人的访谈内容;
?。ǘ┍锌凸酃⒅辛⒌脑?,真实记录评估过程中的谈话内容和其他材料;
?。ㄈ┭细癜凑掌拦辣曜脊娑ǖ钠拦懒鞒毯推拦滥谌? ,完整开展评估工作;
?。ㄋ模┎坏孟蚴昭昵肴怂饕衿? ,不得向收养申请提出与收养评估工作无关的要求 。
回避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人员应当自行回避,收养申请人也可向民政部门或评估机构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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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收养子女去哪里评估】 ?。ㄈ┯胧昭昵肴擞衅渌叵担赡苡跋旃拦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