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手册
1、关于供热时间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居民用户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12时至次年的3月15日12时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采暖期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确定本县(市、区)城市规划区采暖期 。
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确定本县(市、区)城市规划区采暖期 。
2、关于办理时间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要求供热的,应在每年的供暖期结束后至9月15日前向所在区域供热企业提出用热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户拟停止或恢复用热的,应在当年供暖期结束后至10月15日前书面告知供热企业,供热企业须在5日内为应为用户办理完成停止或恢复用热手续 。
3、关于交费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用户应当在采暖期开始10日前,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标准交纳取暖费 。
4、关于室温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以下称达标温度) 。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居民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 , 造成自身安装采暖设施房间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