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650万元 湖里区发布进一步促进商贸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 三 )


(二)除企业运营团队奖励、新纳统奖励、纳统归集奖励、首店招引奖励、首店落户奖励、限下单位奖励、东西协作奖励外,奖励对象所申请的扶持资金不超过其当年度在湖里区的区级经济贡献,以企业当年入库时间核算 。
(三)除条款内有特别说明的外,本措施的条款间不可互相叠加申请 。
(四)本措施与本区出台的其他政策重复的,企业可按择优不重复原则享受,若同一事项同时受市、区两级奖励时,其通过本措施获得的奖励应扣除市级重复事项奖励部分 。
(五)每年由区商务局发布申报指南,奖励对象申报应提交申报指南要求的相关材料 。
(六)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有权对本措施项下奖励资金的预算及使用进行监督 。奖励对象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向街道、商务、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相关数据,若奖励对象虚构事实骗取奖补资金,或者有权监督部门经核查认定应退回奖励资金的,奖励对象应无条件限期全额退回 。对骗取或者经监督部门核查认定应退回奖励资金后拒绝退回的,取消其2年内申报奖励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有关部门保留追回相关资金的权利 。
(七)本措施的奖励资金按区街现行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企业需自行缴交应付税款 。
(八)本措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
(九)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的扶持对象可享受本措施的扶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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