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650万元 湖里区发布进一步促进商贸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 二 )


说明:申请本条的企业若同时符合第二、三条规定情形的,可叠加申请存量、增量奖励,合计封顶600万元,奖励总计不可超过当年度区级贡献 。
第五条鼓励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一)对上年第四季度前注册成立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于当年申报纳入本区限上统计并在下一年度实现零售收入增长不低于20%(增长率≥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
(二)对上年第四季度后注册成立且当年申报纳入本区限上统计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纳统后第二年同比实现正增长且仍在我区统计的,于第三年给予兑现新纳统奖励10万元 。
(三)对协助推动入驻商家纳入湖里区限上商贸统计的商业综合体及专业市场运营管理单位,每成功推动一家纳统奖励2万元 。
第六条鼓励商贸业首店在本区发展壮大
(一)支持首店招引 。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等运营主体与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企业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并推动其在本区开设独立法人性质品牌首店且实际投入运营的,每引进一家中国(内地)首店、福建首店、厦门首店,分别给予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运营主体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
(二)支持首店落户 。对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等企业在本区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设立中国(内地)首店、福建首店、厦门首店且实际投入运营的(需为注册在我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分别给予首店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落户奖励 。
(三)培育首店发展 。对纳入本区零售、餐饮行业限上统计的首店企业,在享受本措施第二、三条增量和存量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发展奖励20万元 。
说明:若纳统首店企业同时符合本条第(二)(三)款和第四条规定的,可叠加申请,合计封顶600万元,叠加奖励不可超过当年度区级贡献 。
第七条鼓励商贸业纳统归集
对辖区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等运营管理单位设立企业法人或授权设立产业个体,对入驻的多家零售或餐饮商户实现统一收银结算并成功纳入本区限上商贸统计的,给予纳统主体2年区级经济贡献的80%奖励;同时,若纳统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年营业额首次达2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5000万元的给予75万元、1亿元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有效期内只可申请一次) 。
说明:申请本条款的企业若同时符合第二、三条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叠加申请存量、增量和首店招引奖励,合计封顶600万元,叠加奖励不可超过当年度区级贡献 。
第八条鼓励限额以下单位
鼓励本区限下单位支持开展限下调查工作、完善工作台账、提高数据质量,对纳入限下抽样调查的单位每年给予工作补贴1万元 。
第九条鼓励商贸企业参与东西部协作工作
对销售产自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闽宁镇)农特产品的湖里区企业,农特产品年销售额每50万元,奖励2万元,封顶50万元 。承销企业应与湖里区指定的产销单位签订承销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区商务局报备,其营业收入须纳入东西部协作消费帮扶统计 。
说明:申请本条款的企业若同时符合第一、二、三、四条款规定情形的,可叠加申请存量、增量及拓展奖励,合计封顶600万元,叠加奖励不可超过当年度区级贡献 。
第十条扶持有突出贡献的商贸企业
对我区商贸业发展有突出贡献需要特殊扶持的,可另行个案研究确定 。
第十一条有关说明
(一)本措施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未出现涉黑涉恶问题的湖里区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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