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苏州积分落户截止时间 2021苏州积分管理新政( 三 )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它计分信息,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评分 。
市区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信息为准,各县级市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以各县级市人民法院提供的信息为准 。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系统传递的数据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评分工作 。
第十四条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交申请30个工作日后,可以前往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或者登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查询个人积分申请核查评分的实时情况 。
申请人对个人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在准入名单公示截止日前,可以向受理申请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积分复核请求 。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论告知申请人 。
第十六条申请项目受理截止日期前,申请人有关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受理申请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申请变更有关信息 。
负责核查评分的部门在核查评分过程中,发现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存在新的扣减分情形的,应当及时核查确认进行处理 。
第四章积分落户管理
第十七条符合积分落户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户口迁入的,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
鼓励符合人才引进落户的人员选择市政府人才引进落户政策申请落户 。
第十八条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共资源的实际情况,区分市辖区和县级市等不同区域,每年确定流动人口落户达标积分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8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
第十九条市公安机关于每年9月上旬根据落户达标积分值,确定落户准入名单并在本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公安机关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落户准入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公安机关提出,市公安机关应当于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
第二十条获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
申请人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之前,发生房屋产权变更、租赁状况变化、申请人死亡等情形,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落户条件的,取消其积分落户资格 。
第二十一条获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落户在家庭户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随迁 。
第二十二条积分落户管理相关实施细则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
第五章积分入医管理
第二十三条符合积分入医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为其学龄前子女申请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于当年6月1日至8月20日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次年续保时,申请人应当重新提交积分申请 。
第二十四条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平衡情况,综合考量流动人口子女入医所需的基本条件,每年设定达标积分值,经市政府批准后于当年6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达到或者超过积分入医资格积分值的,取得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格 。市医疗保障部门对符合积分入医分值要求的入医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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