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所得积分分值当年度内有效,第二年需再次申请的,应当重新申请 。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市区,是指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虎丘区) 。
合法居住,是指申请人居住的房屋、取得自有产权的房屋及其居住行为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居住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属于本人及直系亲属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宅房屋 。
第三十九条国家、省对积分落户、子女入医、子女入学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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