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于公示期内向市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于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
第二十五条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于公示期结束后向达标的申请人出具《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核定表》 。
取得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携带《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核定表》,在当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的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社区为子女办理下一年度的入医手续 。逾期未办理入医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
第二十六条入医管理相关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
第六章积分入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 。
第二十八条符合市区范围内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0日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夫妻双方同时申请其未成年子女享受市区入学待遇时,一名子女只申请一所学校,排名时取分值高的一方的积分 。
第二十九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户籍人口数量,科学测算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以提供给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的空余学位数,合理划定当年各区(片区)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于6月15日前上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镇(街道)、学校对达到当年度本区(片区)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的申请人按积分高低进行排名 。排名结果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于7月10日前将符合积分入学分值要求的入学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
申请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于公示期内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于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
第三十一条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于7月20日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 。
对于达到当年本区(片区)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的申请人,未能进入申请学校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向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其他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调剂 。统筹调剂的学生名单应当于7月2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向其发放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 。不服从的不再安排 。
第三十二条已列入入学名单(包括统筹调剂)的流动人口根据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到准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
第三十三条已在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同一学段可以不凭积分升入高一年级就读 。上述对象中的小学毕业生入读公办初中需重新参加积分管理,申请积分入学 。
第三十四条市区积分入学管理相关实施细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各县级市制定积分入学政策的,应当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后执行 。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其已取得的相应待遇,当年度不得再申请参加积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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