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赴台学习的,提交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
(7)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8)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9)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
7.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除外);
8.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每次申请均须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所申请的证件种类、次数、时限必须与单位出具的函件意见一致), 但持“赴台批件”应邀赴台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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