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更新 扬州落户政策(扬州市户口迁移新政策)

关于调整扬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
现对我市现行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落实经常居住地户口登记制度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明确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公民户口迁移,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符合下述情形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全面取消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实行户口自由迁移 。
(一)在城区(不含农村)、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其他建制镇经常居住且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含有实际居住功能的公寓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含女婿、儿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共有产权房屋申请落户,经全体产权人协商一致 。
1.本人落户提交的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2)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2.投靠落户提交的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2)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4)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5)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网上能查询到的无需提供) 。
(二)在城区(不含农村)、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其他建制镇租赁房屋且经常居住的常住人口,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含女婿、儿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也可以临时在居住地的社区家庭户落户,但应登记实际居住地址 。租赁合同终止,实际居住地发生改变的,应当迁往实际居住地 。?
本条款不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户口迁移 。??
1.本人落户提交的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2)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4)房屋租赁合同;(5)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仅限迁到出租房屋的提供);(6)出租人不动产权证书(仅限迁到出租房屋的提供);(7)居住证 。
2.投靠落户提交的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2)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4)被投靠人同意迁入的声明;(5)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仅限迁到出租房屋的提供);(6)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网上能查询到的无需提供);(7)出租人不动产权证书(仅限迁到出租房屋的提供);(8)居住证 。?????????????????????????
(三)在城区(不含农村)、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含女婿、儿媳)、父母等可以在经常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
单位有集体户的常住人口,经单位同意可以在单位集体户落户,也可以临时在单位所在地的社区落户,但应登记经常居住地址 。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应当迁往经常居住地 。
提交的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2)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3)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属于人社部门调动的干部职工和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提供组织或人社部门录聘用手续;属于单位录聘用的,提供劳动合同或录聘用手续;属于投资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社保缴费证明等;(5)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仅限落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
(四)在养老院、人才中心等社会服务机构设立公共集体户,用来解决在我市长期居住,但无合法稳定住所又无合法稳定就业人员的落户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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