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范冰冰、郑爽到吴亦凡,明星逃税技术迭代得比人还快( 二 )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凡任何人在香港经营如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按照本部被确定的其在有关年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利润除外),则须向该人就其上述利润,征收其在每个课税年度的利得税 。”

根据地域征税原则,如果在避税地设立公司的话,在避税地以外获得的收入不属于避税地 。

从范冰冰、郑爽到吴亦凡,明星逃税技术迭代得比人还快

文章插图


2.避免成为我国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如果被认定为我国常设机构,那么将会视同我国税收居民 , 和我国企业一样进行征税 。而且即使没有固定营业场所,一些情况也会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
在这里,以我国税收协定范本的中国和新加坡税收协定为例来看:
“三、‘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 (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 , 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 (二)企业通过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一方提供的劳务活动,包括咨询劳务活动,但仅以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为限 。”

正常来说,如果长期在国内提供同一类型所得,其公司很可能适用“仅以该性质的活动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条款视为常设机构在我国纳税,但是由于劳务活动时间很短,在一地并不呆很长时间就结束了该项活动,税务局根本无法判定其连续或累计时间 。
例如某香港设计公司对国内很多房地产项目提供园林或外立面审计 , 又如某实体企业在新加坡的国际评级公司对国内企业进行评级,这些劳务的实际执行者可能都是中国人,分成数十个小组在国内各个项目上不停地奔波,但是这些公司却并没有认定为我国的常设机构在我国纳税 。
3.双重不征税
由于税收协定约定的如果不是常设机构,那么其经营利润仅在注册国征税,同时避税地的地域征税原则对境外收入不征税 。最终结果就是,这个企业的来源于这个的收入在中国和避税地都不纳税,达到了双重不征税的目的 。
具体来讲,依据中新税收协定:
“第七条 营业利润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 。”

用下面这图来表示,可能更形象一些:

从范冰冰、郑爽到吴亦凡,明星逃税技术迭代得比人还快

文章插图


结果就是:在避税地注册的企业在我国属于境内的税收非居民,在我国的盈利可以申请税收协定免税;在避税地属于税收居民的境外收入也免税 , 最终刀切萝卜两头光,在哪都不纳税 。
在这样的操作下 , 粗略地计算一下整体税负情况:

从范冰冰、郑爽到吴亦凡,明星逃税技术迭代得比人还快

文章插图


由于各国之间的注册信息各为孤岛,而且还有股份代持等各种灰色操作,所以这种个人跨国逃避税比国内的逃避税更难处理 。
从国际反避税角度来看,针对这种逃避税的主要手段有三个:
首先是目前正在紧张推进的“双支柱”中的支柱二——最低有效税率,即:
“旨在确保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就其在每个辖区经营产生的所得支付最低水平的税款 。当某一辖区的有效税率低于最低税率时,对在该辖区内产生的利润征收补足税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