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岳阳县医疗保障局( 四 )


6.县级医保部门复核,确定具体补助金额并支付给救助对象 。
第十八条 非“一站式”结算的医疗救助待遇原则上发放至救助对象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加挂的银行账户;无社会保障卡的可申请将相关款项拨付至本人的银行账户;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银行账号的支付至监护人(监护机构)的银行账户 。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在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公示和复核等工作;县市区相关部门收到申报资料后,办理医疗救助审核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审批手续完成后,医保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 。
第二十条 对获得医疗救助的对象名单,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季度汇总,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政务公开栏进行为期不少于一个月的公示 。
第二十一条 医疗救助对象对医疗救助费用有异议的,可在自结算之日起60日内到户籍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重核申请 。医保经办机构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重核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核,并将重核结果告知救助对象 。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各级医保部门要根据救助对象规模、救助标准、医药费增长等因素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资金需求,以及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情况,结合本地财力,统筹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预算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对脱贫攻坚期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和项目的资金加强整合,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实现全市范围内政策、管理、服务基本统一 。
第二十四条 各地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结余结转”的原则,对救助对象及时实施医疗救助 。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资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县级医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相关部门核拨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一站式”结算需要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医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相关部门定期核拨至“一站式”结算资金专户,医保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至协议医疗机构资金账户 。其余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并按规定及时汇入救助对象银行账户 。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为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条件和物资保证,按照医疗救助对象的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
第二十六条 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医疗保障基金一体化监管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医疗救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
第二十七条 医疗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不予批准或停止实施救助;已经发放的,由医保部门全额追缴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市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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