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为深入推进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一章 补贴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全省境内,在法定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省外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
第二章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二条补贴标准 。就业技能培训按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给予每人A类1200元、B类800元、C类500元的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按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超出补贴部分的培训费用,由本人或企业自负 。职业(工种)类别按照《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0〕64号)规定执行 。就业技能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实训,培训时间为:A类不低于300个标准学时,B类不低于200个标准学时,C类不低于100个标准学时,每天按7个标准学时计算 。
本办法所称就业技能培训指四类人员就业前参加的技能培训及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上岗前参加的岗前就业技能培训 。四类人员参加就业前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中没有取得拟上岗专业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40%,对企业给予定额就业培训补贴 。
第三条补贴资金来源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其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的补贴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机构确定 。
(一)就业前技能培训由定点培训机构承担 。定点培训机构由市州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数量,每两年从省内现有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企业职工培训机构和民办就业培训机构中通过竞争性招投标谈判方式择优选择,将推荐名单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发文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定点培训机构实行退出机制 。
(二)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 。企业所属培训机构达到相应培训条件,教学场地和师资符合定点培训机构条件要求,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由本企业承担岗前培训任务;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须组织新录用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岗前培训 。
第五条 企业申请培训条件 。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于每年11月底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下年度培训需求计划,填写年度培训需求调查表 。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培训任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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