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政策全文一览 小学学校财务制度( 二 )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 。
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求绩效的原则 。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 。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编制支出预算草案,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 。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 。确需调剂的,由中小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 。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预算、决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 。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 。其中:为在校学生提供课后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收入,计入其他收入 。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
中小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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