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政策全文一览 小学学校财务制度( 三 )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票据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服务性收费应当使用税务发票 。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中小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支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不得混用 。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
第三十三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 。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 。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
第三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
第四十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一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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