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政策全文一览 小学学校财务制度( 五 )


第五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第五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五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
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文物文化资产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第五十七条 在满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中小学校可以出租、出借资产 。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第六十条 中小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应当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
第六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学校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收取合理补偿 。所取得的共享共用补偿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六十二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
第六十三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
应付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
第六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
第六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债融资 。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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