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多人因买卖人工繁殖猕猴被判有罪,南阳中院两度发回重审( 二 )


2020年12月1日,南阳中院审理后作出裁定,该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2021年3月16日,该案重审一审在宛城区法院开庭 。
宛城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冬东涉嫌从熊忠浩等人的猕猴养殖场非法收购并出售猕猴共计27只;被告人李富安涉嫌协助张冬东从熊忠浩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猕猴15只;被告人王璇涉嫌非法出售猕猴11只;被告人熊忠浩涉嫌非法出售给张冬东猕猴8只,被告人汪昕涉嫌非法出售猕猴5只 。公安机关扣押活体、死体猕猴共计25只,经鉴定均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 。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5名被告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被告人张冬东、李富安、王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熊忠浩、汪昕情节严重 。
重审一审仍判有罪
针对前述公诉机关的指控 , 张冬东及其辩护人辩称,涉案猕猴数量超过其实际买卖数量,购买和出售具有牵连性,不应重复计算 。涉案猕猴系人工饲养繁育,不属于《刑法》341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而熊忠浩及其辩护人辩称,熊忠浩是新野县荣浩猕猴养殖场的负责人 , 也有养殖许可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16年3月2日)认为 , 由于驯养繁殖技术的成熟,对有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商业利用在某些地区已成规模,有关野生动物的数量极大增加,收购、运输、出售这些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实际已无社会危害性 。
宛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2017年4月到2018年6月,张冬东共从经营猕猴养殖场的李朝华(另案处理3只)、陶书玲(另案处理10只)及熊忠浩及其他人处购买猕猴25只 , 先后出售20只;被告人李富安协助张冬东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猕猴15只;被告人王璇涉嫌买卖猕猴11只;被告人熊忠浩向张冬东非法出售猕猴8只;被告人汪昕辅助张冬东非法出售猕猴5只 。
公安机关扣押活体、死体猕猴共计25只,经鉴定均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 。
宛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相关规定,本案应当定性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该犯罪客观方面包括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四种行为方式 。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法院认为,辩护人关于涉案猕猴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辩护意见 , 部分被告人应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此外 , 熊忠浩妻子程某某持有河南省林业厅2016年11月颁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荣浩猕猴养殖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猕猴驯养、繁殖”,不包括许可出售猕猴行为 , 故被告人熊忠浩及其辩护人持该证据认为应当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

河南多人因买卖人工繁殖猕猴被判有罪,南阳中院两度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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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中院第一次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2021年10月10日,宛城区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 , 前述五名被告人均被判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与一审判决结果相比,除猕猴养殖场老板熊忠浩刑期由三年变为两年九个月外,其余人刑期未变 。张冬东的罚金由10万元改判为5万元,王璇罚金由5万元改判为2万元,熊忠浩的罚金由4万元改判为2万元,李富安罚金由2万元改判为1万元 , 汪昕刑期、罚金均未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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