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多人因买卖人工繁殖猕猴被判有罪,南阳中院两度发回重审( 三 )


重审一审判决后,张冬东、王璇、熊忠浩三人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 。
2022年1月20日,张冬东、王璇被南阳中院取保 。而在此前 , 另外三名被告人也先后被取保,熊忠浩于2021年3月24日被宛城区法院取保;李富安于2019年7月10日被取保,2021年3月17日改为监视居?。煌絷坑?020年5月1日被取保,于2021年3月17日改为监视居住 。
第二次发回重审
重审二审时,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鸣为张冬东进行辩护,曾鸣认为,一审法院对张冬东贩卖猕猴数量以及获利金额的认定,明显错误,存在重复计算等错误情形 。

河南多人因买卖人工繁殖猕猴被判有罪,南阳中院两度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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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冬东是新野县猕猴艺术(养殖)协会会员
关于本案焦点问题,即人工繁育的猕猴属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 。曾鸣认为 , 案涉猕猴系人工驯养繁殖的猕猴,非野生猕猴,被告人售卖猕猴的行为不会导致生态环境被破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按犯罪论处 。《刑法》第341条第一款所保护的客体是在野外栖息地存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 , 其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的生态平衡 。
“探究《刑法》第341条的立法意图,国家对特定的野生动物进行重点保护,是由于环境或人为的原因使得野生动物的自然生态链条受到威胁,种群严重减少或濒临灭绝 。然而人工驯养的动物种群,因其已独立、脱离于野生动物野外种群,对生态平衡、生物圈、食物链没有任何影响 , 不值得或者不应该纳入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的范围予以保护 。”
此外,“两高”在2022年4月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 , 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 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
根据熊忠浩辩护人以及公诉人当庭提交的新野县政府颁布的林业局关于猕猴产业管理的《服务手册》第8页相关内容可以看出,经过多年发展,“新野县出现猕猴从业人数2000人左右,养殖技术较为成熟,初步形成较大养殖规模” , 可见,其猕猴养殖技术已经成熟并且颇具规模,全县一年保有量约1.3万只 。
曾鸣表示,为了方便猕猴交易,张冬东依法办理了猕猴养殖协会的会员证并担任养殖协会宣传部部长,张冬东贩卖的猕猴均从新野县有养殖许可证的正规养殖场购得,没有任何一只从野外抓捕,没有破坏野生动物生态 。而公诉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涉案猴子系从野外抓捕的 。
同时,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涉案猕猴是作为宠物买卖,并不是以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目的 。本案侦查人员均是从买方家里扣押的猕猴,足以证明猕猴是作为宠物在家里饲养的 。
曾鸣表示,在《解释》出台前 , 本案与“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之一的“深圳鹦鹉案”、河南农民“采三株野草”案类似,体现出普通民众对法的认知、民众朴素价值观与法的距离的现实问题 。故而 , 本着实现法理情有机结合,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应对张冬东做出无罪判决 。
【河南多人因买卖人工繁殖猕猴被判有罪,南阳中院两度发回重审】2022年10月20日,南阳中院作出二审裁定 , 再次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理由为“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4月9日正式实施 , 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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