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多人因买卖人工繁殖猕猴被判有罪,南阳中院两度发回重审


河南多人因买卖人工繁殖猕猴被判有罪,南阳中院两度发回重审

文章插图

河南多人因买卖人工繁殖猕猴被判有罪,南阳中院两度发回重审

文章插图
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后,近期再次被南阳中院发回重审 。这起案件共有五名被告人,他们被指控的罪名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而他们实际贩卖的只是人工繁育的猕猴 。
河南多人因买卖人工繁殖猕猴被判有罪,南阳中院两度发回重审

文章插图


南阳中院第二次将该案发回重审 。本文图片均为 受访者 供图
2020年6月,河南南阳宛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五名被告人均被判有罪,刑期从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到六年不等 。一审判决后 , 两名被告人提起上诉,南阳中院二审后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2021年10月,宛城区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除猕猴养殖场老板熊忠浩刑期由三年变为两年九个月外,其余各人刑期未变 。此后 , 三名被判实刑的被告人提起上诉 。
2022年10月20日 , 南阳中院作出重审二审判决,裁定本案发回重审 。理由为“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4月9日正式实施,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 。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 , 以及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 , 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明显过重的 , 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 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
买卖人工繁育的猕猴被诉
2018年7-8月,张冬东、李富安、熊忠浩、王璇、汪昕五人被南阳宛城区检察院批捕,罪名为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其中,张冬东与汪昕是朋友关系 , 平常在“快手”做直播;李富安为出租车司机;王璇是一家宠物店店主;熊忠浩是河南新野县荣浩猕猴养殖场负责人 。
2019年4月19日 , 宛城区检察院以上述五名被告人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宛城区法院提起公诉 。
2020年6月24日,宛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冬东、王璇、汪昕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张冬东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王璇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 并处罚金5万元;汪昕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5千元 。熊忠浩被判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万元 。李富安被判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扣押在案的23只活体、2只死体猕猴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
河南多人因买卖人工繁殖猕猴被判有罪,南阳中院两度发回重审

文章插图


涉案猕猴养殖场养殖的猕猴
河南多人因买卖人工繁殖猕猴被判有罪,南阳中院两度发回重审

文章插图


涉案猕猴养殖场养殖的猕猴
宣判后,王璇、熊忠浩不服,并上诉至南阳中院 。上诉理由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涉案猕猴是驯养繁殖 , 不是野生动物,不属于《刑法》第341条所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