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2021解释 山东省供热条例( 五 )


(三)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
(四)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 , 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 , 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 , 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 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 , 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 , 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 ,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的 , 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 , 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 , 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 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供热企业不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 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供热企业延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 , 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 , 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 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 , 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 ,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 , 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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