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2021解释 山东省供热条例( 六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 , 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 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供热工程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给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1解释 山东省供热条例】(五)未按照规定履行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供热企业提供生产用热的 , 其经营许可管理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 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供用热合同约定 。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