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咸阳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咸阳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西咸新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咸阳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咸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市区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监督工作 。物业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和矛盾 。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物业服务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
商业、办公写字楼、别墅、公寓等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市)
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市、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综合考虑小区容量、场地设施、企业成本、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及调整意见,实行动态管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和调整咸阳市主城区范围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
各县(市)可参照本细则及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通过合同约定本小区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具体标准 。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通过合同约定 。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 。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合同约定事项提供服务,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利润构成 。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企业酬金构成 。
第九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不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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