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
一、 申请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合法权属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3)出租方、承租方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
租赁双方当事人需携带以上材料原件到房屋所在地的辖区公安派出所(流管站)提出申请 。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二、 办理程序
(一) 现场办理程序: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辖区公安派出所(流管站)提交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对租赁双方当事人现场拍照,查验材料的原件拍照存档,并录入系统,完成出租房屋登记 。在受理5个工作日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
(二)网上办理程序:
1、申请人可通过廊坊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lfslgb.com)进行实名注册,登录平台后即可操作租赁合同备案申请,租赁双方可以在平台下载《廊坊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就租金、期限、支付方式、修缮义务以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协商后签署租赁合同,并上传至平台完成网上签约备案 。
2、申请人完成以上内容后,即可提交申请,辖区派出所(流管站)将及时予以受理,待后台工作人员审核完成后,系统将通过短信回复申请人审核结果 。通过审核的,即已完成网上备案申请工作;如没有通过的,系统将短信告知原因,申请人可根据原因准备相关资料,再次提出申请 。
3. 通过审核的网上备案申请后,房屋租赁当事人可直接去房屋所在地辖区派出所(流管站)申领房屋租赁备案证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指南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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