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 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申请家庭应当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 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 。
3.申请保障性商品房需携带《申请受理通知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按照《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条件申请的申请家庭 , 应当提供申请人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缴交等材料;
(4)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 , 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 , 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 , 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5)除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外 , 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 , 应当提供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证明;
(6)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 , 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7)现役军人提供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双拥办)确认的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的证明;
(8)共同申请人已婚的 , 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 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9)农村居民提供《关于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承诺书》及《宅基地调查表》;
(10)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 , 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
(五)审核公示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后 , 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 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社区内公示7日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公示情况 , 在每批次申请截止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 , 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
2.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民政等部门发出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等情况的协助调查函 , 公安、民政等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
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根据协查结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等情况进行复审 , 并将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 。
3.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资源规划、人社部门发起申请家庭的住房、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缴交及骨干人才身份情况的协助调查 , 市资源规划、人社部门在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协助调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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