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知识问答( 四 )


22、对逾期未缴纳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社保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采取的强制征收手段依次是:(1)责令欠费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2)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欠费单位存款账户;(3)通知欠费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4)要求欠费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5)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23、决定养老金待遇高低的因素有哪些?
(1)缴费基数 。从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计发办法看,缴费基数将全程参与基本养老金三个部分的计算,缴费基数高,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就越高,个人帐户储存额也越多,帐户养老金相应也同步增加 。
(2)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越长,计算出来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就越高 。
(3)退休年龄 。退休年龄越大,计算账户养老金时引用的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就越小,所得出的帐户养老金就会增多 。
2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
(一)职工、个体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1)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在上述两类岗位变动,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执行 。企业内部退养的原为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仍按年满55周岁执行;
(2)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下同)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条件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按国家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执行,经市(州)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3)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参照企业职工的正常规定执行,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岁;
(4)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续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为企业管理、技术岗位(原干部岗位)女职工,达到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并以个体参保人员续保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2年以上 。
②与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续保缴费,原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条件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经本人向所在地人社部门书面申请,报市(州)级以上人社部门审批后,可按国家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执行 。
(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 。
25、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保登记、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的后果?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26、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如何办理转移?
(1)参保人员持身份证、个人账户对账单到转出地打印缴费明细清单,再到申请转入地社保局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同意接收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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