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广州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海珠区教育局 海珠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教规字〔2023〕1号) , 以下简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1〕7号)以及《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来穗规字〔2021〕1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 , 为推进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以积分制入学的方式入读海珠区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积分制入学”)工作 , 结合我区实际 ,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
第二条 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须满足以下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居住且持有在我市办理的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满1年(截至2023年8月31日) , 并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 在海珠区合法稳定居住;2. 在海珠区就业(或创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一个险种 , 且申请积分制入学时仍在缴纳 。
(二)申请人的随迁子女具有外地户籍(不含港、澳、台地区) , 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随迁子女须年满6周岁 , 即2017年8月31日(含)前出生 , 且尚未入学 。
2.申请积分制入读初中一年级的随迁子女须为2023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合法稳定居住”是指: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附件1 , 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及分值表》)基础指标“序号1”中 , 申请人提交的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地址在海珠区 。住所为申请人及其配偶或子女、父母名下的海珠区产权住房或申请人在海珠区登记备案的合法租赁住房 , 或以申请人及其配偶为租赁人的海珠区单位宿舍或公共租赁住房 。
本细则中的“在海珠区就业(或创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一个险种 , 且申请积分制入学时仍在缴纳”是指:在《指标体系及分值表》基础指标“序号2”中 , 申请人在申请积分制入学时的用人(或创业)单位为在海珠区注册的 , 且申请人仍在该单位工作并在缴纳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一个险种 。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来穗人员根据《指标体系及分值表》各项指标 , 通过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djf.lsj.gz.gov.cn/bjfpublic/ , 下同)”申请积分 , 并在规定时间通过该系统为其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 , 海珠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按照申请人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已核定的积分制入学积分从高到低排序;海珠区教育局制定并公布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招生计划 , 统筹安排符合积分制入学资格的申请人随迁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 。
第五条 积分制入学申请流程如下:
(一)确认积分:申请人为其随迁子女申请海珠区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前 , 须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积分制入学”项目的积分 。
(二)网上申请积分制入学: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9:00至5月12日15:00 , 登陆“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填写相关信息 , 并确认提交申请 。逾期未上网申请和确认的视为放弃报名资格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