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 淳安县公租房租赁管理办法

2023年度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
(2023淳公租字第001号)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淳安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关于调整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审核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优化公租房分配机制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规定 , 现将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千岛湖镇常住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5228元/年;
3.申请家庭在千岛湖镇无房[原有房产(含农村批地建房)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 , 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非千岛湖镇常住居民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在千岛湖镇用人单位工作 , 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 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半年(含)以上;
3.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5228元/年;
4.申请家庭在千岛湖镇无房[原有房产(含农村批地建房)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 , 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
(三)新就业大学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 , 或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 , 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2023年度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 淳安县公租房租赁管理办法】3.申请人在千岛湖镇用人单位工作 , 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 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半年(含)以上 , 或持有千岛湖镇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在千岛湖镇无房[原有房产(含农村批地建房)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 , 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上述 三 类群体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视作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条件 , 不予保障:
1.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超过1辆或车辆购买金额高于15万元[原有车辆转让(注销)未满1年的 , 仍认定为有汽车];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超过30万 。
(四)申请廉租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千岛湖镇常住居民户籍3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2.5倍以下(低保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至低保标准2.5倍之间的家庭实行货币补贴);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 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原有房产(含农村批地建房)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 , 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
二、房源情况
房源主要分布于风暴巷、圆梦家苑等小区 , 具体的房源座落、数量、面积、户型以选房通告为准 。
三、租期和租金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 , 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续租 , 其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6年 。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 , 每两年调整一次 , 并向社会公布 。目前 ,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 , 外来务工人员的租金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 , 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的租金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