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2021修正( 五 )


农村村民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建设的,根据情况,能够拆除的必须拆除,因结构等原因难以拆除的超面积部分用地,征收超标使用费,并在国家建设需要时责令其无条件自行拆除 。 超标使用费标准按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三至五倍征收 。
第三十三条 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土地分局决定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2021修正】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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