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最新( 八 )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应当在三个月前与对方协商 。 协商不成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解决 。 双方协商或者争议解决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
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续约的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 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告知后五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事项 。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债权债务情况, 并向业主委员会交还下列资料和财物:
(一)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资料;
(二)物业管理用房;
(三)物业服务期间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
(四)物业服务期间业主出资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五)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财物 。
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和财物 。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 。 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间内, 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
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的,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接管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管 。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就物业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和物业共用部分管理状况等进行评估和监理 。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专业服务, 不得出具存在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评估监理报告 。
第四十八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报告受理方式 。 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后, 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在接到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报告后, 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
第四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对其物业服务活动进行考核, 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并采取适当方式将监督检查结果和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 。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生态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
第五十一条 住宅物业装饰装修前,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并与其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接受其监督管理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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