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修正


2021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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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6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0月30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科学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三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在市、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 体现地方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保护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塑造优美的宜居环境 。 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注重改善城市交通和城市景观 。 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
第五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向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
市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相关制度,畅通信息渠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认真研究和吸纳公众意见、建议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域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修正】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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