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最新( 四 )


居(村)民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终止该委员物业管理职责时, 应当允许其申辩, 允许业主旁听, 并将审议过程及结果记录存档 。
第十八条 受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推动业主大会成立工作 。 业主大会成立后, 由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组建业主委员会或者继续由居(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 。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主动与其进行物业管理交接工作 。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 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 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 。 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接受业主监督 。
受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同时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
第二十条 业主应当向为其提供服务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委员提供劳动报酬, 具体标准及支付方式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
第二十一条 物业使用人, 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 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定,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 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
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资质核定 。 拒不接受资质核定的, 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 。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相应管理;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
(三)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损害的行为, 要求责任人停止损害并恢复原状;
(五)法定和依法约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
(二)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三)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公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和支出情况;
(五)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行为, 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
(六)法定和依法约定的其他义务 。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安全事故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 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前, 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可以暂由业主委员会代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义务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代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
业主委员会代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期限不超过一年 。 在代行职责期间, 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引入物业服务企业 。 代行职责期满未能引入物业服务企业、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其继续代行职责的, 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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