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解读( 三 )


第二 , 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 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因此 , 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 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
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 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 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十一、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 , 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 , 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 , 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其中 ,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 , 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 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
十二、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 , 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 , 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化?
答:没有变化 。本公告明确 , 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 , 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
十三、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 , 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 , 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解读】答: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 , 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 , 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但是 , 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 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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