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宁波职工医保政策 宁波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二 )


2.市区范围内2021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统一调整为20年 。医保缴费年限确定、一次性补缴或延缴等按以下办法执行 。
(1)缴费年限确定办法 。医保缴费年限包括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以及外地转入年限 。对2021年7月1日前医保缴费年限进行系数调节,调节系数=4/3(即:调整后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调整前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按系数调节后确定的缴费月份数不足1个月部分,按1个月计算 。2021年7月1日后在我市新参保的参保人员(含医疗保险关系从宁波转出后,2021年7月1日后又重新转入宁波的人员),其外地转入的2021年7月1日之前的缴费年限不采用上述系数调整法进行调整 。
(2)一次性补缴或延缴办法 。退休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不足20年的,可选择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的缴费比例按6.3%执行、基数按补缴时征缴依据的90%确定;也可选择按月延缴至达到规定年限,延缴的缴费比例为对应月份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比例,基数为对应月份执行的征缴依据 。延缴人员在延缴期间有条件补缴的,也可申请中止延缴,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办理补缴时征缴依据的90%确定,缴费比例为补缴时的缴费比例 。
3.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衔接期,期间退休的人员采用孰低法,即按新老政策分别计算不足年限部分的一次性补缴金额,确定孰低补缴金额对应的政策为补缴办法 。确定按新政策补缴的,补缴的基数按补缴时征缴依据的90%乘以系数(11%-3.7%)/(10%-3.7%)确定,延缴及延缴中止后补缴的办法按2021年7月1日后退休人员补缴和延缴办法执行;确定按老政策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延缴及延缴中止后补缴的办法按2021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补缴和延缴办法执行 。
4.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曾在全市各区(县、市)参保的,办理享受基本医保退休待遇核定手续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及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计算,按办理时医保参保关系所在区(县、市)的政策执行 。
二、个人账户
(四)个人账户资金如何计入?
2023年1月1日,在职人员2023年度的当年账户以2022年12月份缴费对应的基数、人员类别及年龄段一次性预计入12个月,退休人员2023年度的当年账户月计入标准为2022年度月计入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一次性预计入12个月 。
医保年度内新参保或续保人员当年账户在参保当月一次性预计入,计入的月份数为参保次月起计算至当年度末的实际月份数,计入的额度根据参保月所对应的基数、人员类别及年龄段所确定的计入比例计算 。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账户资金在清算或当年度末统算时补计 。
在年度末12月31日进行账户预计入资金统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当年账户根据每月缴费对应的参保类型、缴费基数、人员类别、年龄段等实际情况按实统算 。
具体计入比例及金额见下表:

2020年宁波职工医保政策 宁波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文章插图
个人账户资金的停止计入和恢复计入:
1.停止计入 。在职职工在中断医疗保险参保关系时,个人账户资金停止计入,扣回中断医疗保险参保关系次月至本年度末的预计入个人账户资金 。
2.恢复计入 。个人账户被停止计入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补缴或重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从参保当月重新恢复计入个人账户,计入的月份数为参保次月起至当年度末的实际月份数,计入的额度根据参保月所对应的基数、人员类别及年龄段所确定的计入比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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