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 。
第三章申请受理
第十条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材料参照低保申请材料要求 。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 。
第十二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持有居住证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资格的,申请方法参照《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
第十三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其有关政策 。
第十四条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边缘家庭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配合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标准的;
(六)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转租承包土地的;
(七)故意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八)泰安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低保边缘家庭待遇的其他情形 。
第四章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村(居)委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
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街道)入户调查核实和动态管理 。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 。
第十六条调查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具体要求参照《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直接接触方式进行 。
第十七条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佐证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复查 。对同一家庭,30日内原则上不重复调查;对同一家庭多次调查,以最近一次调查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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