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四 )


第三十三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低保边缘家庭资格的,由乡镇(街道)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并给予说服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六章附 则
【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本办法实施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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