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三 )


第十八条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发放确认通知书 。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对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
第十九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乡镇(街道)应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条合理认定城市与农村低保边缘家庭 。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认定 。
第二十一条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直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
第五章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纳入或者退出低保边缘家庭,以做出审核确认决定之日为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自动终止其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资格,仍有其他家庭成员的,乡镇(街道)应及时开展动态复核 。对低保边缘家庭实施或终止有关专项救助的起止时间由政策主管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 。
第二十三条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应及时报告乡镇(街道) 。
第二十四条乡镇(街道)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每年复核一次,并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低保边缘家庭资格 。低保边缘家庭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的或1年(含)以上失联无法正常开展动态复核的,终止该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
第二十五条定期复核过程中,发现低保边缘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应及时按程序纳入相应保障范围;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程序,已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
第二十六条乡镇(街道)作出终止低保边缘家庭资格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七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低保边缘家庭的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按照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
第二十八条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健全低保边缘家庭档案管理制度,分别对低保边缘家庭工作资料归类、建档,具体要求参照《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
第二十九条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使用社会救助业务系统办理低保边缘家庭相关业务,确保在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变更退出等工作流程中自动产生数据 。
第三十条乡镇(街道)应当在低保边缘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低保边缘家庭信息,公示内容参照低保对象长期公示有关规定执行;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及时调查核实 。
第三十一条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
第三十二条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就业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 。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就业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乡镇(街道)应当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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