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企业在监管系统上提交不明款资金确认申请,因按揭贷款放款或者银行汇款等错误划入监管账户的,还应当上传相关银行的证明材料 。
监管机构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核实通过的,开发企业通过监管系统申请拨付不明款资金,打印《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
十一、监管账户变更
(三十五)监管项目尚未发生销售行为或已撤销全部网上备案合同的,可以申请变更监管账户,变更期间该监管账户范围内的商品房暂停销售 。开发企业通过监管系统申请撤销《监管协议》,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1.监管账户变更申请书;
2.原监管账户开户行出具同意变更监管账户的证明文件;
3.原《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4.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
监管机构自受理监管账户变更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在监管系统上撤销原《监管协议》,注销原监管账户 。
开发企业办理监管账户撤销手续后,需重新开立监管账户的,按监管账户开设流程办理,并签订《三方协议》,同时应办理预售许可证账户信息的变更手续 。
十二、监管协议的终止
(三十六)监管楼栋办结不动产首次登记且缴纳质保金、代缴未售房屋物业维修资金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即可申请终止项目预售资金监管 。
(三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监管系统选择需要终止的楼栋申请终止预售资金监管,并提交以下资料:
1.商品房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结证明;
2.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缴交凭;
3.物业维修资金缴交凭证 。
(三十八)监管机构受理终止资金监管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核实通过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监管系统自行打印《商品房预售资金终止证明》,同时在监管系统上填写《终止项目资金转出确认表》办理资金转出手续 。项目全部终止监管需要撤销监管账户的,开发企业到监管银行办理撤销监管账户手续 。
十三、附则
(三十九)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连云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连云港监管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对应解释 。
(四十)本细则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 年6月1日 。各县、赣榆区可以参照执行 。《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连住房规发〔2016〕1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施行之前已处于监管状态的,特殊监管资金使用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直至监管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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