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泰州市居民医保政策( 二 )


3、其他规定
(1)患情感性精神病(含躁狂型、抑郁症)、精神分裂症(不包括单纯型)的参保人员,定点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实行按床日付费 。支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专科医院为150元/天,二级及以上定点专科医院为210元/天 。超出支付标准的费用,在本市医院治疗的由医院承担,在市外医院治疗的由参保人员承担 。
(2)参保人员住院当日及前一日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参照住院待遇报销 。
(3)参保人员经抢救后即住院治疗或抢救无效死亡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抢救费用按规定参照住院待遇报销 。
(八)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政策范围内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规定除自费费用以外的医疗费用、医保范围内体内植入材料超过结算封顶以上部分的费用 。起付标准为1.5万元,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实行分段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为:1.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70%的比例补偿 。医疗救助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5000元,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实行分段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为:5000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80%的比例补偿 。结算年度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九)生育待遇
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支付2000元 。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低于限额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高于限额补助标准的,按限额标准补助 。
【泰州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泰州市居民医保政策】注:以上规定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如有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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